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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分类

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下面三类。

  (一)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因电火花会引起爆炸而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以及Q-1级或G-1级爆炸危险场所。

  所谓Q-1级爆炸性危险场所是指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地方,并且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所谓G-1级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并且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二)第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以及属Q-2级或G-2级爆炸危险场所。

  所谓Q-2级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的场所,而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所谓G-2级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而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三)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即在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后果较轻的场所和在生产过程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悬浮状或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显燃纤维,在数量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根据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为0.01及以上,并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少雷区、高度可放宽至20m及以上);都视为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